旅行社单项委托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一、律师分析

首先,我们来对单项委托这种旅游产品来进行一个定性:单项委托本质属于委托合同,游客与旅行社成立委托合同法律关系。 对于委托合同法律关系而言,《民法典》《旅游法》都有相关规定,继续往下看。

①《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上述条款规定了通常的委托合同的形式,即可书面,可口头。 同时,我国《旅游法》仅明文规定了包价旅游合同,旅行社必须与游客签订书面合同。为了全面概括本问题,本律师查阅了《四川旅游条例》及《四川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等地方法规及规则办法,均未对单项委托协议是否书面有明确规定。 因此,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讲,单项委托合同中,并非强制要求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但是,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我建议各位最好签订书面协议。

理由如下:

(1)签书面协议可以更好保护旅行社的合法权益。 如果一旦发生纠纷事故,从实践中看,司法裁判机关通常要求旅行社对于合同约定有较高的举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旅行社无法举证、无法提出相关的合同约定,那么会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2)电子合同可以有效解决书面协议签订问题。 实践中,如今广泛推行的电子合同可以很好解决网上售卖单项产品时,游客与旅行社身处异地,无法当面签协议的情况。 并且,一份在12301平台上注册的电子合同文本仅需成本一两块,甚至对于一些有渠道的旅行社,可以自行委托科技公司制定一份电子合同签订系统。从长远来看,这样的投入产出比是正向的。

②《旅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述条款可以总结: 1.有偿的单项委托,原则应当由旅行社亲自处理。 这里界定了一个前提,即有偿的,如果是无偿的,不属于此次探讨的重点,在此忽略。 游客在向旅行社支付相应对价从而欲从旅行社处获取单项服务的,原则应当由受托旅行社亲自处理该事务,但是我们都知道,在现实中,旅行社很难掌握所有的单项旅游产品和服务资源。 因此,通常旅行社是需要委托第三方处理的,这种例外下,就需要受托旅行社与游客协商且取得一致。这种情况在《民法典》项下有专业的术语——“转委托”。《民法典》中规定了两种转委托的形式,一为合法转委托;二为非法转委托。 (1)合法转委托。即取得了游客的同意,这种情况下,受托旅行社是为了游客提供更好的旅游产品和服务(或者其他目的),从而向更优质的供应商采购产品和服务。 这种法律关系下,受托旅行社仅对自己在选择供应商时未尽到谨慎选择和指示有误时承担责任,至于供应商的履行行为不当,应由供应商直接对游客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非法转委托。即未取得游客的同意或暂时无法取得同意。这种情况下,受托旅行社应当对供应商的履行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这种法律关系下,委托合同约束的仍然是游客和受托旅行社,至于供应商的履行行为,应属于受托旅行社和供应商直接合作协议中的相关行为,与游客无关。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旅行社为维护游客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2.受托旅行社因过错造成游客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对于包价旅游合同而言,单项委托协议中,旅行社的合同法定和约定义务较轻,只有在受托旅行社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比如,旅行社使用非法营运车辆从事旅游道路客运服务,旅行社选择不具有食品经营许可的餐厅或未经消防许可的酒店作为供应商的,都属于典型的旅行社存在过错的情形。

③《民法典》中对于委托合同规定较多,在此挑重点条款详解。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根据我们惯常的思路和经验法则,包价旅游合同如果要解除的,一般情况下,游客和组团社均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且有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但在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下,委托人和受托人均可随时解除合同。这在《民法典》中称之为“任意解除权”,除委托合同以外,居间合同(可以理解为通常所说的中介)、保管合同存在上述的任意“任意解除权”。 因此,单项委托合同中,如果游客或受托旅行社任意一方想要解除合同的,不需要以违约为前提,可直接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 但是,如果由于解除合同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额,应当赔偿损失。根据法律规定的举证规则来看,主张赔偿一方的损失请求,应当由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二、律师建议

实践中,旅游从业者们往往过于重视包价旅游合同项下的法律风险,而忽视了单项委托合同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但单项委托或委托代订合同中,尚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风险,这对于一个健康的企业、一个向阳的行业来讲,是极其可怕的。 因此,我建议旅游同业们,认真梳理自己在处理实务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各项问题,努力将法律风险扼杀在摇篮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