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贵重物品遗失被盗,责任由谁承担?

01 故事源起
张哥在成都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九寨沟跟团游,旅行社按照旅游合同约定进行行程安排和酒店入住,一切顺利。在行程期间,导游多次强调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问题,要求客人随身携带贵重物品。第三天行程,张哥因嫌麻烦,将10000元人民币现金放在酒店房间行李箱内。待傍晚回到房间,发现10000元人民币不翼而飞。
老张找到导游,要求旅行社给出处理方案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0元人民币。“你们搞的啥子酒店?!哪里有安全可言!这个事情你们必须解决哈!不然我回去肯定投诉打官司,你们旅行社还想不想继续经营了!?”
“张哥,贵重物品随身携带我一直在强调,全团游客都可以给我证明。你也先不要着急,我会给旅行社反馈这个问题,目前我可以陪你先去报警。”
“反正我的钱就是在你们给我预定的酒店里面掉了的!抓不到贼娃子你们就给我赔!”
导游将该问题第一时间反馈给旅行社,旅行社要求导游陪同客人报警,并书写情况说明让失主客人签名。
但对于10000元,张哥要求的赔偿,旅行社未认可,理由为:贵重物品应当由客人自己保管,客人应尽到注意义务。双方僵持不下。
02 法律条文
1.《旅游法》第六十二条,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2.《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3.《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五条,寄存人积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失火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03案例分析
1.法律关系。本案中包含两个民事法律关系,第一,旅游合同关系,游客张哥与旅行社之间建立了出境包价旅游合同关系,只要旅行社与游客双方各自履行合同义务,就能够确保双方的合同权利顺利实现。第二,住宿合同关系,客人入住酒店,办理了入住登记手续,酒店和客人之间形成了住宿合同关系,酒店应当为客人提供一个安全的住宿环境。游客在酒店房间内发生现金遗失被盗,客人有权要求赔偿,但酒店是否没有尽到安保义务,疏忽大意导致客人被盗,需要客人举证证明。在本案中,举证难度明显较大,此种情况下,酒店和客人只能本着真诚友善,积极协商的原则进行解决。
2.现金等贵重物品遗失责任承担的主体。在旅游过程中,游客的行李大概分为两类,一类为大件,无法随身携带的物品,如大行李、衣物等,一类为小件,即属于客人应当随身携带的东西,现金、手机、表、相机等贵重物品。后一类贵重物品遗失,很大程度上需要游客自己承担责任,因为这类贵重物品通常情况,应当在客人的严密保管之下,导游和领队也在团队进行过程中,反复提醒和强调贵重物品随身携带,故针对该类贵重物品,游客自己有保护自身财产不受侵害的义务。客人在入住酒店时支付的房费,包含了物品的寄存费用,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类物品的遗失,即使酒店有一定的责任,也只会按照一般物品进行赔偿。
3.旅行社是否已经尽到提醒告知的注意义务。本案中,导游和领队一再强调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已经尽到了旅行社的安全告知义务,客人本身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也有注意义务,尤其是贵重物品。所以在本案中,旅行社已经尽到了安全告知的义务。
4.游客要求酒店或旅行社的赔偿需要提供依据。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五条,本案中,游客提出现金丢失10000元,需要举证10000元人民币现金的确存在,并且游客需要声明、举证10000元现金对于客人来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如果客人无法证明行李箱内的确有10000元现金,并且自己曾向旅行社或酒店声明过,客人的索赔诉求也不会得到支持。